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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标浮体] 中交路建永宁大桥项目防撞护舷询价采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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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5-3-20 15: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永宁大桥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 防撞护舷 材料已具备采购条件。采用在交融智链-新采购子平台(简称:新采购子平台)进行电子公开询价采购。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 地点
预计开始交货时间
备注
1
防撞护舷
复合材料
21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中交路建永宁大桥项目指定施工地点
2025.04
包含除预埋螺栓及预埋钢板外的所有配件(见附件图纸)
质量标准
1、本次询价文件下的防撞护舷及配套件应符合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1.1防撞护舷典型截面呈多层梯形状,由内外壳、格构腹板、聚氨酯泡沫等构成。内外壳及格构腹板均为玻纤增强复合材料,具有较好的变形能力。当撞击发生时,外壳发生大变形,带动内部夹芯发生变形消能,达到保护船舶和承台的作用。防撞设施整体综合密度约为300kg/m3。
1.2护舷表面采用桔红色油漆;
1.3加工及技术要求:防撞设施内外壳体、格构腹板与聚氨酯闭孔泡沫芯材采用一次整体成型以保证其整体结构受力性能,格构腹板禁用预制填入式格栅板。防撞设施玻纤增强材料生产用树脂应采用间苯级不饱和聚酯树脂或乙烯基酯树脂,不得使用邻苯级不饱和聚酯树脂;防撞设施玻纤增强材料生产用纤维布禁用单向纤维布。防撞设施主体结构加工精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单个护舷结构尺度误差不得超过5mm、结构不平顺度误差不得超过5mm。
1.4防腐要求:要求所选用的热固性树脂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并添加紫外线吸收剂,且制造时需充分包裹在复合材料面层内部,保证防撞体具有长期可靠的防腐使用寿命。同时要求树脂对周围水域不产生污染。复合材料耐腐蚀性能应按《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耐化学介质性能试验方法GB/T 3857-2005》的相关规定执行。复合材料吸水性能应按《夹层结构或芯子吸水性试验方法GB/T 14207-93》相关规定执行。
2、报价人保证本询价文件项下的全部货物均是全新的,且完全符合本询价文件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要求的功能,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报价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质量与询价文件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询价人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报价人,提出索赔。
3、质量保证期方式确定:
合格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自该工程整体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 24 个月。
4、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报价人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货物(因用户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更换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仍为24个月,若质保期已经开始计算,则自更换完成且经询价人和/或最终用户书面认可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报价人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报价人免费负责修复并赔偿询价人及第三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5、报价人应当免费对询价人或者材料的最终用户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及售后服务,售后服务。
6、报价人必须为防撞护舷专利授权厂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采用“空间格构腹板增强复合材料夹芯结构”专利标准进行生产制造和质量管控;否则,本次投标报价将视为无效,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7、报价人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报价人保证询价人在使用货物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报价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报价人在符合相关设计图纸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同时,涉及相关的专利内容,报价人应确保询价人免于承担识别和侵犯这些专利的责任。报价人应就能发生上述专利的使用与专利持有人就使用授权许可进行谈判,并提供相应书面授权书。以确保询价人免于可能造成的侵权。
验收方式
1、交付货物时,询价人对货物的包装、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在3日内进行初步验收,没有异议的,询价人予以签字确认,但询价人的签字并不代表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2、货物初步验收进场后,询价人按规定对货物的质量和性能等进行进一步检测。若经询价人检测质量或性能等不符合询价文件约定的,应及时将质量异议通知报价人,报价人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3日内到达交付地点处理。在异议期间,询价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批次货款。询价人自签收该批次货物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询价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询价人验收合格或视同符合质量标准,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报价人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事后经有权机构认定报价人货物质量或性能不符合询价文件约定的,报价人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3、双方就货物质量或性能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家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费由询价人负担;复验不合格的,复验费由报价人承担,报价人按询价文件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本询价文件数量验收方式为货到现场点验计量。双方代表在 送货单 上共同签字。 送货单 应包含当批次货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等,但不包含价格,如上述文件中有任何价格、价款信息,无论何人签字或盖章,该等价格、价款都不是对合同的变更,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非经询价人指定的人员签署的收料单,不得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报价人所供产品必须由询价人现场指定人员进行验收,报价人必须携带该批次的材料送货清单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5、采用过磅复核重量的,过磅重量与报价人送货单数量误差±3‰以内的,以报价人送货单数量为准,数量误差超出±3‰,以询价人过磅单为准。若任一方对现场过磅数量有异议,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发生的费用责任方承担。
结算支付方式
1、结算价款
1.1本次询价为综合单价,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单价由不含税单价和税金组成。增值税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不含税单价执行本次询价约定。
1.2不管本次询价采用何种价格形式,不含税单价均指报价人将满足询价文件约定的合格物资安全运输至本工程施工现场询价人指定位置的交货价,并包含售后服务及维保等报价人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费用。其中交货地卸货由报价人负责并承担责任,交货地的卸货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1.3本次询价采用固定单价的价格形式签订合同。即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风险及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等均计入合同单价,除双方一致同意调整外,不含税单价不因任何原因予以调整。
2、货款结算
2.1按月结算,双方以每月11日至次月1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3日内按照送货单、过磅单、验收单等核对合格物资数量并办理结算。
2.2结算单必须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经报价人盖章后生效。报价人办理结算人员必须经书面授权委托,并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原件提交询价人。
3、支付
3.1询价人按照以下节点向报价人支付本询价文件项下的款项:
本询价文件无预付款。
月度结算款:在询价人收到增值税发票经验票有效后的90日内,询价人应向报价人支付当期结算货款总额的80%。
最终结算:报价人全部供货完毕、物资验收合格且无质量或其他等瑕疵或争议,询价人和报价人双方于1个月内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后且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询价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7 %。
3.2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3%,本次询价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经报价人书面申请,扣除质保扣款(若有)后余款询价人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报价人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其应支付的违约金,询价人有权从应支付报价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3.3询价人以混合支付(现金电汇/网银、票据、保理等金融产品的组合)形式向报价人支付本询价文件项下的款项。
3.4若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金融票据的贴息和相关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3.5询价人支付形式不符合询价文件约定的,报价人有权拒绝。但报价人接受票据或金融产品的,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变更了支付形式,报价人无权要求询价人补偿贴息等费用。
3.6报价人应在询价人支付每笔款项前,向询价人提供符合本询价文件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报价人提供符合本询价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是询价人支付报价人本询价项下每笔款项的前提条件之一。报价人未先提供对应的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询价约定的,视为付款条件不成就,询价人无付款义务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报价货币
以人民币报价
资格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增值税证明、专利或专利授权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适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打印后盖供应商公章)
报价递交材料
各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新采购子平台填报电子报价表,并将签字盖章齐全的纸质报价表与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证明资料一起扫描上传至新采购子平台。当电子报价表与纸质报价表扫描件的报价不一致时,以电子报价表为准。
报价截止时间
2025年3月25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评审办法
最低有效报价法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波          联系电话:13986161374
询价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日    期: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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