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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囊] 132舰“合肥”号拖曳、就位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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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4-1-29 17: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烟台海军航空工程学院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对甲方132舰“合肥号”拖曳就位的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并提供拖曳服务。经乙方对舰船以及现场勘查,经严格的计算和论证,认为采用气囊拖曳方案可行。为明确和规范双方在拖曳就位工程中的责任和履约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条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拖曳工程技术合作及就位服务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合同项目
甲方132舰“合肥号”拖曳、就位作业。
技术咨询及下水服务合同单价
       (1)、  主要技术参数:
        船体长:132米,型宽:12.8m,自重: 2471T,艉吃水:4.1m,艏吃水:3.9米,承台标高:-1.2m,
(2)、技术咨询及拖曳就位服务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发生合同以外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同时承担风险。
(3)、以上价格含气囊及相关设备的车船运输费,不含税金。
三、  工程费用支付方式
工程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30%工程预付款,作为乙方前期设备采购准备资金。乙方完成锚点制作,132舰出坞前甲方应付乙方40%工程款,乙方完成拖曳就位后,甲方财务部门5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工程款,乙方向甲方出具正规收据。
四、  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工艺方案设计所需的地质、水文、相关的船型及船体结构、现状船底钢板强度资料,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因资料不实引发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2)、 甲方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尽可能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3)、 乙方负责提供拖曳施工作业所需的一切设备。
(4) 、甲方负责船体托板、就位承台的设计、施工并提供拖船眼板(强度须达到乙方要求)及出坞直至拖曳到就位承台前。
(5)、甲方合肥号应具备调载能力,发电机、缆机须运转正常。
(6)、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如需用甲方合肥号上设备时甲方给予提供。
(7)、甲方合肥号进坞后乙方应入住船厂,协助船厂做好托板的加工安装。
       (8) 、甲方负责各个施工结点的衔接,确定拖曳日期后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施工人员及时准备相应的气囊和设备器材进厂。
       (9)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气囊上岸拖曳、就位工艺方案的设计并适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交底,及时协助甲方进行工程技术准备工作。
       (10) 、乙方按工程技术要求提供气囊、缆机、卷扬机、气泵等设备并派专职气囊操作人员进行下水作业(提供的设备须安全可靠)。
      (11)、乙方设备采购、生产加工周期为45天,以收到甲方预付款日期起计算。
       (12) 、乙方负责工程完工后气囊回收与打捞工作。
五、施工要求:
(一)、对132舰要求
1、进坞后将舰上所有多余的设备及生活用品进行卸载,最大限度的减轻重量,以减小船体自身吃水。
2、保证船上缆机的正常工作,在脱离拖轮时用缆机定位。
3、具备一定的调载能力,保证艏艉吃水一致。
(二)、对承台要求
     1、保证承台标高-1.2米。
     2、保证承台施工的平整度。
     3、保证132舰就位航道标高-1.2m与承台标高一致(附图)
(三)、对进、出坞时间的要求
        根据坞修周期确定进坞时间,在大潮位前夕坞修必须完工,直接拖至就位航道,中间不能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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