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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 同 - 4 -
第一条 工程概述 - 4 -
第二条 合同期限 - 6 -
第三条 设备、材料的供应 - 6 -
第四条 工程款 - 7 -
第五条 结算与付款 - 7 -
第六条 动复员 - 7 -
第七条 质量保证 - 8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 8 -
第九条 通知 - 9 -
第十条 完整合同 - 9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11 -
第一条 对乙方的要求 - 11 -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 11 -
第三条 乙方代表 - 12 -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 12 -
第五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 13 -
第六条 证照 - 13 -
第七条 技术文件 - 13 -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作业的支持 - 14 -
第九条 与其他承包商的协作 - 14 -
第十条 验收 - 14 -
第十一条 健康、安全与环保 - 14 -
第十二条 税费 - 15 -
第十三条 保险 - 15 -
第十四条 保密 - 15 -
第十五条 留置 - 16 -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 16 -
第十七条 保证 - 16 -
第十八条 间接损失 - 17 -
第十九条 保护和保障 - 17 -
第二十条 记录查阅 - 17 -
第二十一条 合同转让、分包 - 17 -
第二十二条 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 18 -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中止及终止 - 19 -
第二十四条 不自动弃权 - 20 -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 20 -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 - 20 -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 20 -
第二十八条 反贿赂 - 20 -
第二十九条 标题 - 21 -
第三十条 合同效力 - 21 -
第三十一条 履约保函 - 21 -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 22 -
附件一:双方工作范围 - 22 -
附件二:合同价格与支付条件 - 24 -
附件三:保廉协议书 - 26 -
附件四: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 27 -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 33 -
附件六:技术规格书 - 34 -
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于 天津市滨海新区签订。
鉴于甲方需要进行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 务工作(2个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鉴于乙方愿意承担上述工作,乙方确认其拥有合格的材料、设备、工具和其适应而先进的技术,合 格的人员,可实施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乙方对场地以及现场勘查,经严格的计算和论证,认为采用 气囊出运方案可行。
依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合 同
第一条 工程概述
1.1 工程名称: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1.2 施工地点:福建省漳州龙海市港尾镇岛美村昱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预制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隆教乡流会村兴古湾 (现场施工地点)
1.3 工程范围:
1.3.1甲方工作范围:
1)协调预制场内临时用水用电接口(130m 以内);
2)负责提供本工程的图纸;
3) 甲方提供的设备:
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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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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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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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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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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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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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设备
|
吊车、铲车、钩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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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运气囊及现场临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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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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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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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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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
|
60KW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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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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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卷扬机用电
|
照明
|
|
|
|
备夜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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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本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2个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1)技术咨询技术参数
沉箱主要技术参数:
A型沉箱:长:37.4m 宽 12.9m 高:12.7m 自重: 3671T 数量: 1个
B型沉箱:长:37.4m 宽 14.9m 高:12.7m 自重: 3961T 数量: 1个
2)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沉箱顶升,支墩
2.沉箱横移,支墩
3.沉箱纵移
4、气囊助浮
5.沉箱下水
3)乙方提供下列设备
品 名
|
规 格
|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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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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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囊
|
D1.0×L18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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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气 囊
|
D1.8×L15
|
条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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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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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泵
|
1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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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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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扬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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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T
|
台
|
2
|
|
卷 扬 机
|
10T
|
台
|
2
|
|
牵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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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T
|
套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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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木支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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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0×160
|
套
|
2
|
|
高压水泵
|
60M3/h
|
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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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甲、乙双方工作界面:
名
|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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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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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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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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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箱承台施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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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方
|
场地夯实平整
|
|
甲
|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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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运转运通道、坡道的施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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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方
|
出运所需锚点、牵引点设计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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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确定锚点布置,规格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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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方
|
清沙
|
|
乙
|
方
|
顶升、支墩
|
|
乙
|
方
|
横移支墩
|
|
乙
|
方
|
纵移助浮下水
|
甲方配合
|
甲
|
方
|
拆除助浮气囊并运回预制场
|
乙方配合
|
乙
|
方
|
完成出运清理现场,整理设备
|
甲方协助
|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水工程工艺方案设计所需的地质、水文、沉箱结构资料及重量,提供 的资料应真实有效;
2)甲方负责沉箱预制承台、转运区的夯实整平工作,地面承载应达到260T/M2以上,气囊通道地面 承载力不应小于30 T/M2(承载力不够会造成沉箱下陷)。
3) 甲方负责沉箱拖移牵引点、地锚设计与施工并保证其强度。
4)甲方负责对沉箱转运区、通道、坡道施工及地面、障碍物的清理,地表承载力须满足沉箱移运、 转运要求并提供吊运设备等配合乙方设备进、退场的装卸、吊运、布置及现场作业等工作,转运区承载 不小于260T/m2,气囊通道承载力不小于30 T/m2。
5) 甲方在开工日期确定后,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协调施工人员及时准备相 应的气囊和设备器材进厂。
6)乙方负责提供沉箱出运施工方案及气囊通道的工艺方案,甲方根据工艺方案要求拟定施工方案, 满足沉箱下水要求。
7)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提供气囊、充气装置、牵引绞车、滑轮(组)、 钢丝绳、牵引及配套设备、并派专职气囊操作人员。
8)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气囊出运方案的设计并适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交底,及时协助甲方进行工 程的技术准备工作。
9)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出运、顶升通知后6日内赶到现场,并做好方案的设计与确定及一切准备工作, 在具备条件(施工进度、潮位、气象等)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日期的3日内完成出运作业。
1.3.4其他工作内容:
1)负责甲方移交的测量控制点的校核、测量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测量工作;
2)除甲方提供材料外,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机具、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
3)施工所需的证件办理,包括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证、航行通告、水上拖带大型设施许可等。
4) 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接口,接口以下的布置、安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费用(含用电、用水费用);
5) 自行解决施工人员食宿、交通等。
6)负责与工作范围内有关的施工资料的编制、归档工作;
7)施工中HSE 投入(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中“五、HSE 管理规定 ”);
1.3.5其他工作内容及详细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
工程进度: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总进度计划和详细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以上计 划应满足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并在履行合同期间, 向甲方提交周进度报告和月进度报告及下周/月计 划。
1.4 工程质量:工程实体验收,检验批一次合格通过率达到95%以上,分项工程验收一次合格通过 率达到100%,主体工程验收一次合格通过率达到100%。
1.5 具体施工内容和质量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合同期限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服务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结清服务费 用后终止。
2.2 工期
2.2.1工期:2015年08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
现场施工时涉及与其它施工单位工作面交叉,乙方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间断。
2.2.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2.2.1 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 本合同第2.2.1 条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工 要求,开工日期不予顺延。
2.2.3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第 2.2.1 条中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 乙方在本工程中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并通过交工验收。
第三条 设备、材料的供应
3.1 本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详见技术规格书。
第四条 工程款
4.1 作为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了全部服务并履行了其应尽的合同义务 的全部报酬,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伍拾柒万元整(¥570000.00 元),具体款项及付款方式见 合同附件二。
前款规定的工程款, 已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保险费用、 设备工具使用成本、人员劳务费用支出)、应获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除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受通货 膨胀、汇率波动及其它因素变化的影响。
4.2 付款进度:支付方式详见合同附件二。
4.3 乙方不得以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或需要增加成本为由而要求甲方增加工 程款,除非费用增加是由于甲方造成的或事先征得了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结算与付款
5.1 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和本合同有关付款进度的规定,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但任何 结算事项应当经甲方代表确认。
5.2 结算事项经甲方代表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就结算确定的工程款向甲方出具有效的 国家规定的合规发票,发票抬头“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竣工后60天内乙方未向甲方出 具合格发票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项服务的付款请求权,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不 符合规定,所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甲方收到发票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书面结算结果,经核对无误后 45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 给乙方。
5.4 乙方同意按照下列银行账户信息接收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若乙方银行资料有变更,变更资料应连同发票一起邮寄至甲方相关负责人。因乙方提供的上述银行 账户信息不符致使甲方付款迟延或付款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5 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对下列费用作相应抵扣:
5.5.1 根据国家税务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的税费;
5.5.2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代付的保险费用;
5.5.3 经双方确认或合同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支出。
5.6 甲方若对乙方提交的发票全部或部分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修正,同时,甲方应将无异 议部分的款项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给乙方。对有异议的发票由双方协商做出调整。乙方就异议部分重新 开出的发票,该发票所载款项的付款期限从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支付。
5.7 双方均可在付款后的六个月内,对已付款项提出异议。双方有义务予以配合,确有错误应及时 纠正。
第六条 动复员
6.1 乙方应于入场前,将其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而提供的设备、工具及人员的到达时间等信息
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的设备、工具及人员入场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动员所需的成本及利 润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工程完工后,自甲方通知要求的乙方复员日期起,与上述乙方设备、工具及人员有关的一切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员所需的成本及利润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工程质保期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时间执行,质保金可在质保期满24个月后退还,时 间自乙方工程交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不能免除分包商的保修责任。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免费在 7 日或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返工、 修理或改建。乙方拒绝返工、修理、改建或逾期未完成返工、修理、改建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 方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返工、修理或改建,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过返工、修理或改建后仍无法正常 使用的,乙方应当退还工程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
7.3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部分, 自甲方重新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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