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 同 - 4 -
第一条 工程概述 - 4 -
第二条 合同期限 - 6 -
第三条 设备、材料的供应 - 6 -
第四条 工程款 - 7 -
第五条 结算与付款 - 7 -
第六条 动复员 - 7 -
第七条 质量保证 - 8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 8 -
第九条 通知 - 9 -
第十条 完整合同 - 9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11 -
第一条 对乙方的要求 - 11 -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 11 -
第三条 乙方代表 - 12 -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 12 -
第五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 13 -
第六条 证照 - 13 -
第七条 技术文件 - 13 -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作业的支持 - 14 -
第九条 与其他承包商的协作 - 14 -
第十条 验收 - 14 -
第十一条 健康、安全与环保 - 14 -
第十二条 税费 - 15 -
第十三条 保险 - 15 -
第十四条 保密 - 15 -
第十五条 留置 - 16 -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 16 -
第十七条 保证 - 16 -
第十八条 间接损失 - 17 -
第十九条 保护和保障 - 17 -
第二十条 记录查阅 - 17 -
第二十一条 合同转让、分包 - 17 -
第二十二条 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 18 -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中止及终止 - 19 -
第二十四条 不自动弃权 - 20 -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 20 -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 - 20 -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 20 -
第二十八条 反贿赂 - 20 -
第二十九条 标题 - 21 -
第三十条 合同效力 - 21 -
第三十一条 履约保函 - 21 -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 22 -
附件一:双方工作范围 - 22 -
附件二:合同价格与支付条件 - 24 -
附件三:保廉协议书 - 26 -
附件四: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 27 -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 33 -
附件六:技术规格书 - 34 -
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于 天津市滨海新区签订。
鉴于甲方需要进行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 务工作(2个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鉴于乙方愿意承担上述工作,乙方确认其拥有合格的材料、设备、工具和其适应而先进的技术,合 格的人员,可实施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乙方对场地以及现场勘查,经严格的计算和论证,认为采用 气囊出运方案可行。
依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合 同
第一条 工程概述
1.1 工程名称: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1.2 施工地点:福建省漳州龙海市港尾镇岛美村昱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预制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隆教乡流会村兴古湾 (现场施工地点)
1.3 工程范围:
1.3.1甲方工作范围:
1)协调预制场内临时用水用电接口(130m 以内);
2)负责提供本工程的图纸;
3) 甲方提供的设备:
品 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塔吊
台
1
吊运设备
吊车、铲车、钩机
倒运气囊及现场临时作业
三相电
200KW
配电箱
60KW
个
4
保证卷扬机用电
照明
备夜间作业
1.3.2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本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2个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1)技术咨询技术参数
沉箱主要技术参数:
A型沉箱:长:37.4m 宽 12.9m 高:12.7m 自重: 3671T数量: 1个
B型沉箱:长:37.4m 宽 14.9m 高:12.7m 自重: 3961T数量: 1个
2)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沉箱顶升,支墩
2.沉箱横移,支墩
3.沉箱纵移
4、气囊助浮
5.沉箱下水
3)乙方提供下列设备
品名
规格
单 位
数量
备 注
气 囊
D1.0×L18
条
23
气 囊
D1.8×L15
条
15
助浮
气 泵
10M3
台
1
卷 扬 机
20T
台
2
卷 扬 机
10T
台
2
牵引设备
200T
套
2
枕木支墩
600×220×160
套
2
高压水泵
60M3/h
台
1
1.3.3甲、乙双方工作界面: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备注
甲
方
沉箱承台施工制作
甲
方
场地夯实平整
甲
方
出运转运通道、坡道的施工制作
甲
方
出运所需锚点、牵引点设计制作
乙方确定锚点布置,规格及形式
乙
方
清沙
乙
方
顶升、支墩
乙
方
横移支墩
乙
方
纵移助浮下水
甲方配合
甲
方
拆除助浮气囊并运回预制场
乙方配合
乙
方
完成出运清理现场,整理设备
甲方协助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水工程工艺方案设计所需的地质、水文、沉箱结构资料及重量,提供 的资料应真实有效;
2)甲方负责沉箱预制承台、转运区的夯实整平工作,地面承载应达到260T/M2以上,气囊通道地面 承载力不应小于30 T/M2(承载力不够会造成沉箱下陷)。
3) 甲方负责沉箱拖移牵引点、地锚设计与施工并保证其强度。
4)甲方负责对沉箱转运区、通道、坡道施工及地面、障碍物的清理,地表承载力须满足沉箱移运、 转运要求并提供吊运设备等配合乙方设备进、退场的装卸、吊运、布置及现场作业等工作,转运区承载 不小于260T/m2,气囊通道承载力不小于30 T/m2。
5) 甲方在开工日期确定后,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协调施工人员及时准备相 应的气囊和设备器材进厂。
6)乙方负责提供沉箱出运施工方案及气囊通道的工艺方案,甲方根据工艺方案要求拟定施工方案, 满足沉箱下水要求。
7)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提供气囊、充气装置、牵引绞车、滑轮(组)、 钢丝绳、牵引及配套设备、并派专职气囊操作人员。
8)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气囊出运方案的设计并适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交底,及时协助甲方进行工 程的技术准备工作。
9)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出运、顶升通知后6日内赶到现场,并做好方案的设计与确定及一切准备工作, 在具备条件(施工进度、潮位、气象等)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日期的3日内完成出运作业。
1.3.4其他工作内容:
1)负责甲方移交的测量控制点的校核、测量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测量工作;
2)除甲方提供材料外,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机具、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
3)施工所需的证件办理,包括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证、航行通告、水上拖带大型设施许可等。
4) 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接口,接口以下的布置、安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费用(含用电、用水费用);
5) 自行解决施工人员食宿、交通等。
6)负责与工作范围内有关的施工资料的编制、归档工作;
7)施工中HSE 投入(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中“五、HSE 管理规定 ”);
1.3.5其他工作内容及详细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
工程进度: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总进度计划和详细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以上计 划应满足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并在履行合同期间, 向甲方提交周进度报告和月进度报告及下周/月计 划。
1.4 工程质量:工程实体验收,检验批一次合格通过率达到95%以上,分项工程验收一次合格通过 率达到100%,主体工程验收一次合格通过率达到100%。
1.5 具体施工内容和质量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合同期限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服务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结清服务费 用后终止。
2.2 工期
2.2.1工期:2015年08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
现场施工时涉及与其它施工单位工作面交叉,乙方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间断。
2.2.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2.2.1 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 本合同第2.2.1 条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工 要求,开工日期不予顺延。
2.2.3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第 2.2.1 条中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 乙方在本工程中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并通过交工验收。
第三条 设备、材料的供应
3.1 本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详见技术规格书。
第四条 工程款
4.1 作为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了全部服务并履行了其应尽的合同义务的全部报酬,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伍拾柒万元整(¥570000.00 元),具体款项及付款方式见 合同附件二。
前款规定的工程款, 已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保险费用、 设备工具使用成本、人员劳务费用支出)、应获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除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受通货 膨胀、汇率波动及其它因素变化的影响。
4.2 付款进度:支付方式详见合同附件二。
4.3 乙方不得以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或需要增加成本为由而要求甲方增加工 程款,除非费用增加是由于甲方造成的或事先征得了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结算与付款
5.1 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和本合同有关付款进度的规定,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但任何 结算事项应当经甲方代表确认。
5.2 结算事项经甲方代表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就结算确定的工程款向甲方出具有效的 国家规定的合规发票,发票抬头“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竣工后60天内乙方未向甲方出 具合格发票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项服务的付款请求权,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不 符合规定,所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甲方收到发票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书面结算结果,经核对无误后 45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 给乙方。
5.4 乙方同意按照下列银行账户信息接收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若乙方银行资料有变更,变更资料应连同发票一起邮寄至甲方相关负责人。因乙方提供的上述银行 账户信息不符致使甲方付款迟延或付款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5 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对下列费用作相应抵扣:
5.5.1 根据国家税务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的税费;
5.5.2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代付的保险费用;
5.5.3 经双方确认或合同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支出。
5.6 甲方若对乙方提交的发票全部或部分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修正,同时,甲方应将无异 议部分的款项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给乙方。对有异议的发票由双方协商做出调整。乙方就异议部分重新 开出的发票,该发票所载款项的付款期限从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支付。
5.7 双方均可在付款后的六个月内,对已付款项提出异议。双方有义务予以配合,确有错误应及时 纠正。
第六条 动复员
6.1 乙方应于入场前,将其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而提供的设备、工具及人员的到达时间等信息
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的设备、工具及人员入场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动员所需的成本及利 润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工程完工后,自甲方通知要求的乙方复员日期起,与上述乙方设备、工具及人员有关的一切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员所需的成本及利润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工程质保期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时间执行,质保金可在质保期满24个月后退还,时 间自乙方工程交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不能免除分包商的保修责任。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免费在 7 日或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返工、 修理或改建。乙方拒绝返工、修理、改建或逾期未完成返工、修理、改建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 方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返工、修理或改建,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过返工、修理或改建后仍无法正常 使用的,乙方应当退还工程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
7.3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部分, 自甲方重新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重新起算。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服务,致使甲方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甲方有权最多扣 除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作为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由乙方全额赔偿。
8.2 乙方未按期进入施工现场,或入场的设备、工具及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 行承担。因此造成作业延误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最多扣除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作为违约金, 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服务所需的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最多扣 除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作为违约金。
8.4 乙方逾期完工的,从规定的计划完工日次日起至实际完工之日止,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标的额千分之五(0.5%) 的违约金,直至完成所有作业、提交的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时止, 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 。
8.5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以甲方或甲方合伙人、代理人、买卖代表、雇员等身份签署的任何文 件或进行的任何交易,甲方均不予以承认,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但乙方的上 述行为仅仅是为了使甲方获得法律利益,而且实际上也能为甲方带来收益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的除外。
8.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分包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 乙方赔偿损失。
8.7 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保密的规定,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并赔 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8 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反贿赂的规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8.9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不履行应尽合同义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20% 的违约金。
8.10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3%时, 甲方有权撤换乙方项目经理和乙方任何一级不称职的项 目管理人员,并要求乙方采取赶工措施,并书面通知乙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 造成工程进度滞后5%时, 甲方有权切除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任何一部分工作,并有权终止合同。
8.11 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须无偿修复或返工, 由于修复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乙 方必须偿付违约金。
8.12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乙方向甲方上报本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批准。如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而更
换项目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 甲方有权分别扣除乙方30000.00元/次和10000.00元/次人民币的违约 金,该违约金从支付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
8.13 施工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在施工 现场时间不少于8 小时(若确实需要离开现场,必须征得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分别对 其处以5000.00元/次和3000.00元/次罚款,如果其拒不缴纳,甲方可以在工程施工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 除,情节严重的,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主要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
8.14 乙方的施工设备和人员进退场都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果乙方擅自撤离或进场设备或人员, 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罚金。
8.15由于乙方违反合同或操作失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8.16乙方执行合同时违约,甲方有权进驻工作现场接收工程。并有权转给其他施工方完成剩余工作, 甲方为完成由于乙方合同违约进行的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17乙方负责出运工程方案的策划、执行实施和现场指挥,负责出运沉箱及人员的安全,因乙方策 划不周、指挥不当等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与甲方无关.
8.18 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并不减轻和解除乙方在合同条件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19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通知
9.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通知和其他资料的投送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9.1.1 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9.1.2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9.2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其地址或联系人的,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完整合同
10.1 本合同由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2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执壹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4 构成本合同的几个文件,应当被认为是互相解释的。但当发生含糊或矛盾时,除非合同中有 特殊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0.4.1 合同;
10.4.2 合同附件;
10.4.3 通用条款。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议补充。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对乙方的要求
1.1 乙方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所有作业均应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和合同责任。
1.2 乙方应始终保持有完整的职能机构和管理体系来履行本合同,包括健康、安全、环保和质量 保证体系,并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体系认真履行本合同,确保服务质量。
1.3 除非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聘任甲方或者它的分支机构、联营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雇员、 代理人或者代表代为履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
1.4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应当始终作为雇主而保持对其人员的完全控制。
1.5乙方应当负责控制履行服务之方式和方法,使提供的服务优质、安全并达到国家和行业的专业 技术标准。
1.6 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或合伙人,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 文件,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由甲方负担任何费用、履行任何义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指派王秀钢先生为甲方工地代表进行施工管理,并对甲方项目经理负责。甲方代表的任何 指令以其书面签字需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为准,任何口头指示或允诺一概无效。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若在24 小时内 没有收到乙方的回执则认为乙方已默认并接受甲方指令。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 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5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 小时内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紧急 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 应予执行。
2.2 甲方将在服务现场派驻必要的监督人员合同的履行,包括:
2.2.1 负责作业协调,包括委派工作、发出指令和工程内容变更。
2.2.2 在任何时候与乙方商讨作业问题以取得预期结果,提出意见和整改方案。 2.2.3 在任何情况下,监督工程量、质量和可接受程度。
2.2.4 在施工期间,不管何时何地,检测和试验所有材料和工艺。
2.2.5 拒绝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或要求乙方自费改正。
2.3 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甲方代表,或增加指派其他履约代表,并将指派情况及授权范围书 面通知乙方。
2.4 甲方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对于甲方 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函,那么甲方有义务在收到 乙方澄清函后给予书面答复。
2.5 甲方有权根据业主要求和整个合同进度的需要,重新调整工程施工进度以保证本工程全面完 工。
2.6 为保证本工程施工进度,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增加人力、设备和加班作业以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
完成本工程,这种增加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发现有不适合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权要 求乙方自费调整、修理、更换和增加。
2.7 负责组织验收乙方的工作,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合同款。
2.8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有利于施工的各方面社会关系和当地干扰施工生产活动的不利因素。
第三条 乙方代表
3.1 乙方有责任成立项目部,任命一名经验丰富并经甲方认可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 乙方的任何文件/请示/通知/要求应以乙方项目经理的书面签字并加盖公司或项目部公章为准。
3.2 乙方任命的项目经理为谢彪先生。
3.3 乙方变更履约代表或其授权范围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地立即撤换任何一级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和 雇员,并尽快代之以称职且经甲方批准的人员,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研究、熟悉、理解、消化和审核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纸、 技术规格书等资料,如果乙方未澄清或者应发现但未发现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错误而开始工作,由此造成 任何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和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人力、设备及资源以满足甲方对计划进度的要求,如果进度滞后,有责 任按甲方的要求增加人力、设备或加班以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工。否则,甲方有权将部分或全 部工作及费用从乙方合同工作范围及合同款中扣除,并指定他方完成。
4.4 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达到无污染,无施工垃圾和建筑垃圾。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走属于乙方的所有施工设备、机具、剩余材料和垃圾,拆除、 搬运各项临时设施并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
4.5 如果乙方在报价时出现漏项、缺项或工作量及费用计算不准确,则甲方认为相关费用和风险已 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甲方对此不做任何补偿。
4.6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格书和施工方案以及计划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对质 量和进度的检查、监督及修正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7 乙方负有按本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工作的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工作的任何接 触、检查、指导、审查与批准均不减轻和免除乙方负有的任何责任。
4.8 由于乙方工作失误和遗漏造成工程必须返工,乙方负责重新组织施工,同时应在甲方要求的时 间内完成,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9 在工程实施期间,乙方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规定、法律条文,对工程现场采取必要的 安全与保卫措施,提供并维护夜间和非夜间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示牌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责 任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伤害, 由此引起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10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 由 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4.11 乙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自费办理实施本工程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各种 许可证、执照等。
第五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5.1 乙方采购的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并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5.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及相关单位参加验收,甲方有权要求复检,对 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 设备安装过程中,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 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 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3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合同价款甲方不予认可,减 少的合同价款甲方酌情予以扣除。
第六条 证照
6.1 证照的办理
乙方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 自费取得实施服务所需的下列许可证件的部分或全部: 6.1.1 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有效的营业证书如营业执照等;
6.1.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 发的安全操作证;
6.1.3 特殊作业开工许可证 (如放射性源使用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等);
6.1.4 乙方作业设备、设施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等。
6.2 证照的检查
6.2.1 乙方在施工前,应当将取得许可证件交甲方履约代表核查。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视 具体情况暂停施工并要求乙方补办相关证书;给甲方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
6.2.2 乙方人员没有相关证件或相应工作岗位的资格证书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或从事相应岗位 的工作。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由乙方自行承担。
6.2.3 甲方代表有权随时对乙方及乙方人员的证照持有情况进行核查,但不得影响乙方及乙方人员 的正常工作。核查中,发现乙方及乙方人员持有的证照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按照本条6.2.1 款的规定 办理。
第七条 技术文件
7.1 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相关图纸等资料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的,应于施工开始前书面向甲方提出, 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予以提供。
7.2 乙方同意并在此确认,在签订合同前已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合同文件和交易条件进行了 全面的考虑和风险评价,已完全清楚和了解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内容和质量要求。由于乙方未在合同签 订前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内容隐含的风险提出异议,而作为有经验的乙方是可以预见的,由此导致费用 的增加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7.3 施工前,乙方应准备好作业执行程序、质量保证程序、质量控制计划等作业方案报甲方批准。 所有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图纸、资料、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归甲方所有。
7.4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应在有关工程完工后提
交甲方审查。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提交10套(原 件二套)完工资料。
7.5 文件提交及审批
7.5.1 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将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文件提交甲方审批。
7.5.2 为了加快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乙方应先将电子文件发送给甲方。电子文件所用软件只 局限于Word, Excel, Auto CAD, Project, PowerPoint,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5.3 甲方收到乙方的技术文件后14天内,将审查这些文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批 准或不批准或带有修改意见的批准)通知乙方。
7.5.4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未批准或带有修改意见的批准通知后7天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甲方按 照前款规定再次审批,直至这些图纸、资料获得甲方的批准。乙方在上述7天内对甲方的批准通知没有 意见答复或没有提交修改方案的,则视为乙方全部接受了甲方的意见。
7.5.5 经甲方批准后的技术文件,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7.6 无论甲方批准或不批准上述技术文件,都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 务。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作业的支持
8.1 甲方应为乙方现场协调施工提供水、电接口。具体见附件一。
第九条 与其他承包商的协作
9.1 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做好协调工作,并在安排工作和计划时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9.2 如果乙方的施工有赖于其它承包商的工作结果,乙方应检查他们的工作并向甲方代表报告所发 现的问题以便修正后作为乙方工作的基础。如果乙方不检查和/或不报告,将被认为乙方已接受了其它 承包商的工作结果作为其工作的基础,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验收
10.1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7 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甲方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报监理和业主审批,并在7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若工程竣工资 料符合要求, 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 天内组织甲方、乙方双方以及监理、设计、和业主进行工程验 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修整或补充,并重新 申请验收, 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10.2 对于验收过程中甲方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在五天内予以书面回复。
10.3 甲方验收合格,并不排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10.4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检验和试验部分或全部作业内容,乙方应尽力配合并 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健康、安全与环保
11.1 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合同附件四: “工程承包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
第十二条 税费
12.1 本工程所完税金,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执行, 甲方、乙方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该项目 的税费缴纳工作。
12.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本工程税金,由乙方自行缴纳,严格按照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合格发票, 可随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税证明文件。
12.3 一方应保护另一方免受由于其或其人员支付和/或不支付上述税款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罚款或 索赔。
第十三条 保险
13.1 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费对其所有参与本工程工作 有关的施工设备、车辆、船舶、人员及第三方责任投保,且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如 甲方需要,应提交保单或银行批单复印件。
13.2 由于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或保险的撤消或终止或保险责任范围的缩小所造成的责任和费 用由乙方承担。
13.3 乙方保证当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或人员伤亡时所有责任不涉及甲方。
13.4 因乙方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购买的保险不足以保障乙方设备、人员安全的, 甲方出于顺利履行合同考虑,可以代乙方购买保险或补足不足部分,所需的费用(包括甲方替乙方投保时发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13.5 保险索赔
13.5.1 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力所 能及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等。
13.5.2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可能发生或面临的风险(包括工程本身), 无论来自自然、人 为或其他任何不可预见的情形,均应包含在乙方义务的范围之内,与乙方工作内容相关的保险事故不论 责任方是谁,免赔额部分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3 受损方在本条 13.5.2 款所述情况下,放弃对保险公司索赔的,视为其同意在放弃对保险 公司索赔的范围内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
13.5.4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咎于对方的原因,致使一方遭受损失,而又不能全部或部分的从 保险公司的索赔中获得补偿的,对不能补偿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由该方自行承担。
13.5.5 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致使甲方、乙方双方一方或双方受损的, 由受损方自 行负责因此发生的诉争、索赔并承担自己的损失,另一方则应按照本条13.5.1 项的规定提供协助。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提供的所有图表、图件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 泄露或转让,并在合同终止时交还甲方。
14.2 一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在与对方的往来关系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 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应当善意的承担保密责任。
14.3 一方能证明其获得的信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但他明知自己的信息获 取渠道不正当的,不得将信息再行披露、泄露或使用。
14.3.1 合同签字之日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4.3.2 并非由于他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
14.3.3 在对方传达信息给他之前,他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
14.3.4 有权透露的第三方透露给他的信息的。
14.4 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把从对方获得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方,但为履行合同所列义务必 须告知第三方的信息除外。
14.5 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双方保证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不使用秘密信息。
14.6 本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其他原因被终止而失效。
第十五条 留置
15.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方或他的分包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留置履行本合同而处于自己 或他的分包商控制下的对方或对方的分包商、代理人的财产。
15.2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留置的财产。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16.1 产权归属
乙方受甲方委托,在实施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6.1.1 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
16.1.2 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甲方所有。 16.2 使用
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对方在现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技术成果。
16.3 侵权保护
文件、资料或工艺、技术的提供方应当保证其拥有文件、资料或工艺、技术的合法处分权利,并保 护对方不因使用这些文件、资料或工艺、技术而受到第三方侵权的指控、索赔或任何诉争。当发生这些 指控、索赔或任何诉争时,提供方应当负责应诉或以使用方的名义应诉,并赔偿第三方和使用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 保证
17.1 乙方保证其全部作业将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其服务无缺陷、无瑕疵,没有不必要的增加。 17.2 乙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提供作业设备、工具、零配件、材料和供应品。
17.3 乙方保证全部主系统和子系统都分别或组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操作系统时满足作业要求,乙方 的工作达到所有其取证机构的要求。
17.4 双方保证其行为满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包括国家的、地方的或其他政府部 门的)的规定。
17.5 尽管作了以上保证,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其修正不合要求之作业、故障、缺陷、 过失、不必要的增加或损害时,不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自行或委托第 三方全部或部分更换、修理或补救,而发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7.6 乙方保证严格执行已经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间接损失
18.1 任何一方不承担对方的间接损害或损失。这些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的损失、利润或 收入的损失、另外的或将来的合同或业务的损失、产量损失、业务/经营中断或其他类似的损失。但这 并不影响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或其他赔偿义务。
18.2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不能被引用作为限制乙方承担本合同保密或/和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义 务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
第十九条 保护和保障
19.1 甲方同意保护、保障乙方,不因甲方雇员、与其他承包商的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患病或者死 亡发生的索赔、传讯出庭、债务以及诉讼而受到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疏忽所致的除外。
19.2 乙方同意保护、保障、赔偿并救助甲方免遭因索赔、传讯出庭、债务以及诉讼而受到损害, 无论其原因来自下列何种情况,但因甲方故意或重大疏忽所致的除外。
19.3 乙方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患病或者死亡;
19.4 乙方对于商业机密、版权、已获得专利或者未获得专利的发明所进行的侵权或者事实上或者 未经证实的不正当占有或者使用,或者对于他人的作品所实施的非法仿制,并且乙方通过上述行为最终 把获得的成果作为设计、流程、方法、机械或者仪表设备提供给了甲方或者与甲方进行了交流;
19.5 一方应保护、赔偿和保障对方及其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和合营公司及他们的管 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免遭因自己、自己的雇员、自己控制的代理人和其他人员违反甲方的工作程序和 规章制度引起的任何诉求和应诉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19.6 第三方赔偿责任保护。各方都应保护、防卫、赔偿,使另外一方免于由于该方的过错造成的, 直接或间接的因其行为引发的第三方人员的疾病、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所导致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或 赔偿,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记录查阅
20.1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 年内,保管好自己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 所有账簿、记录、程序、信函、收据、凭证和文件。
20.2 甲方及其授权代表有权查阅前款规定的乙方票证、资料、文件。一旦有甲方的书面索取通知 时,乙方应立即提供给甲方。在查阅中若发现乙方的票据或付给乙方的款项存在错误的,甲方有权通知 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做出相应的纠正,并根据纠正结果出具合格的票据或退还 甲方多付的款项。
20.3 甲方的履约代表有权随时查阅乙方的所有工作记录, 以判定乙方的工作是否安全、正常并符 合甲方预先批准或同意的工作程序、计划。
20.4 乙方应当说服其代理人、分包商接受本条的约束,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 3 年内保持向甲方 提供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账簿、记录、程序、信函、收据、凭证和文件作为查阅之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转让、分包
21.1 甲方可以转让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权利、权益和义务、责任,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21.2 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22.1 本合同一经签订并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 除。
2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动,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失去法律 效力的,双方可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调整。如不能就合同条款调整达成一致协议 的,按当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22.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工程做出增加、更改或减少的决定(以下称工 程变更),并以书面形式就工程变更的部位、性质、进度、方案和标准等向乙方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乙方不得以工程变更的进度、工作实施方法及价格等方面的调整未达成共识为理由拖延执行工程变更的 工作。
22.4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工作变更书面通知后,应在48 小时之内提交实施工作变更的措施及实施进 度计划。
22.5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并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工作中任何与规范或技术规格书的偏差应立即报告甲方并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 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6 任何由于乙方在工作上的失误,或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文件的擅自修改,或由于乙方 提供的材料的问题,而造成的工作量的增加、返工和修改不属于工程变更。
22.7 乙方在报价时的漏项,不属于工程变更。
22.8 发生工程变更后,如果工程量发生变化, 甲方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调整由甲方决定,乙方不 得调整。如果工程量或工程标准提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等投入来保证工程 进度计划。
22.9 发生下列情况时合同总价方作调整:
22.9.1 若发生设计变更(如施工图纸发生变更等)或工作范围外另行委托, 由乙方上报变更后的 费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变更结算的依据。
22.9.2 除发生上述变更条款外,无论发生其他任何变更、变化(比如施工停置等),本工程合同 总价不予调整。
22.9.3 当上述 22.9.1 变更条款(情况)确实发生时,乙方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向甲方提 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附上完整的证明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执行变更条款。逾期提交则视为该变更 项目无经济内容,不再调整合同价款。
22.9.4 上述所有变更费用将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各期进度款并不因任 何变更而进行调整。
22.10 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变更做如下调整:
22.10.1 合同中发生变更工程项目的,由乙方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当地发布的信息价格),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 由双方协商确认。
22.10.2 下列各项变更不涉及变更价款调整:
(1) 涉及合同内诸如模板、脚手架、施工平台、HSE 投入等各类措施项目变更的。
(2) 如果因为非乙方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乙方无权提出和得到补偿。
22.11 除非甲方发出指令中止相关工作,乙方在双方协商是否属于设计变更、及/或与此有关的变 更具体金额的审查和协商期间,不得停止或不履行任何工作。即使甲方和乙方未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 见,乙方仍须按照甲方相关指令的要求完成工作,不得推迟。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中止及终止
23.1 合同中止
23.1.1 一方在收到对方要求他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后,仍继续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对方由此有 权要求该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有关部分直到他已补救了这样的过错为止。同时,上述中止也不能免除该方 的任何合同义务。
23.1.2 甲方可以提前 7 天通知乙方在任何时候中止履行作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一旦收到这样 的中止通知,除非甲方另有书面要求,乙方应当:
(1) 按照通知明确规定的日期和范围立即停止工作;
(2) 在中止期间妥善监管和保护已完成的工作成果;
(3) 不再发出与被中止工作有关的订单;
(4) 立即做出合情合理的努力,使之与被中止工作有关的订单中止履行;
(5) 继续履行未中止部分的合同义务(包括保护/维修被中止工作的工件和设施)。
23.1.3 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出工作中止的,乙方只有在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得到甲方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被中止的工作。乙方无权就这些中止的工作要求甲方的任何经济上的补偿,也无权要求延长工 期,并且应补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费用。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23.1.4 如果甲方行使中止权利, 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合 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23.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 甲方可以向对方提 出中止执行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建议,待本合同可以正常执行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继续被中止的 全部或部分条款,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中止导致的各种损失双方承担各自损失。
23.1.6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 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恢复已被暂停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范围恢复作业并努力工作。
23.2 合同终止
23.2.1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3.2.2 如果乙方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质量和进度不满足要求或乙方发生重大HSE责任事故,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或终止执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根据要 求停止相关的工作,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终止而引起的后续费用的发生,并把所完成的工作移交甲 方;乙方应继续进行没有被终止部分的工作,甲方将支付乙方在合同终止日期之前完成的实际工作所发 生的费用,乙方应负责赔偿这种终止造成甲方工期和费用的全部损失。
23.2.3 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 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
合同,或向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 保证情况,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23.2.4 若本合同 23.2.3 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 甲方有权从乙方手中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接 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从乙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 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甲方,乙方应给甲方的全权处理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 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乙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此外, 双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此项条款仍适 用于乙方的兼并人、合并人、收购人、继承人及破产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自动弃权
24.1 任何一方都声明不主动放弃其依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除非有他同意放弃权益 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政府行为以及自及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10 级及以上强热带风暴、台风等)等。
25.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 视其为违反合同。
25.3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双方人员、财产的损失,其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牵连对方。 但是如果不可抗力是在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而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25.4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尽其可能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25.5 请求免责的一方,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 尽快通知另一方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当免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及时发出通知并尽快恢复 履行义务。
25.6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做出详细解释。乙方须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6.2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27.1 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天津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7.2 双方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或提交仲裁,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协商和仲裁期间,双 方仍应善意履行合同无争议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反贿赂
28.1 双方清楚合同签订、履行地国家关于禁止贿赂的商业政策,并同意遵守这些政策。
28.2 一方不得为了获取利益以任何名义宴请对方的员工、代表、代理人的员工、代表,或向对方 的上述人员赠送财物或其他好处。
28.3 一方实施商业贿赂将承担下列所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28.3.1 因贿赂所得的任何法律利益对方有权不予兑付。
28.3.2 因贿赂导致对方负担的任何法律义务对方有权不予履行。
28.3.3 因贿赂致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8.3.4 一方有权以对方实施贿赂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同时有权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承担任 何合同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标题
29.1 本合同各部分及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条文实质内容的解释。
第三十条 合同效力
30.1 本合同产生双方之间就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替代此前存在的双方之间与 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协议、通知或函件。
30.2 本合同只是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此范围而使用,或将合同作 为其他方面的证明。
30.3 双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双 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上述条款作为一项实质责任,由双方共同 遵守。
第三十一条 履约保函
31.1 履约担保
31.1.1 担保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31.1.2 担保形式:银行保函形式(开保函银行为国有四大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格式必须为本合同附件八中的格式)或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电 汇至甲方公司帐户,且甲方不接受乙方以个人名义电汇的履约保证金)或从首次进度款中预留相应金额 作为履约保证金。
31.1.3 履约担保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验收证明书颁发后28 天内一直有效, 甲方应在 其有效期结束后45 天内退还给乙方。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双方工作范围
甲方工作范围:
1)协调预制场内临时用水用电接口(130m 以内);
2)负责提供本工程的图纸;
3) 甲方提供的设备:
品 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塔吊
台
1
吊运设备
吊车、铲车、钩机
倒运气囊及现场临时作业
三相电
200KW
配电箱
60KW
个
4
保证卷扬机用电
照明
备夜间作业
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本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2个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1)技术咨询技术参数
沉箱主要技术参数:
A型沉箱:长:37.4m 宽 12.9m 高:12.7m 自重: 3671T数量: 1个
B型沉箱:长:37.4m 宽 14.9m 高:12.7m 自重: 3961T数量: 1个
2)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沉箱顶升,支墩
2.沉箱横移,支墩
3.沉箱纵移
4、气囊助浮
5.沉箱下水
3)乙方提供下列设备
品名
规格
单 位
数量
备 注
气 囊
D1.0×L18
条
23
气 囊
D1.8×L15
条
15
助浮
气 泵
10M3
台
1
卷 扬 机
20T
台
2
卷 扬 机
10T
台
2
牵引设备
200T
套
2
枕木支墩
600×220×160
套
2
高压水泵
60M3/h
台
1
甲、乙双方工作界面:
工作方
工 作 内 容
备注
甲 方
沉箱承台施工制作
甲 方
场地夯实平整
甲 方
出运转运通道、坡道的施工制作
甲
方
出运所需锚点、牵引点设计制作
乙方确定锚点布置,规格及形式
乙
方
清沙
乙
方
顶升、支墩
乙
方
横移支墩
乙
方
纵移助浮下水
甲方配合
甲
方
拆除助浮气囊并运回预制场
乙方配合
乙
方
完成出运清理现场,整理设备
甲方协助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水工程工艺方案设计所需的地质、水文、沉箱结构资料及重量,提供 的资料应真实有效;
2)甲方负责沉箱预制承台、转运区的夯实整平工作,地面承载应达到260T/M2以上,气囊通道地面 承载力不应小于30 T/M2(承载力不够会造成沉箱下陷)。
3) 甲方负责沉箱拖移牵引点、地锚设计与施工并保证其强度。
4)甲方负责对沉箱转运区、通道、坡道施工及地面、障碍物的清理,地表承载力须满足沉箱移运、 转运要求并提供吊运设备等配合乙方设备进、退场的装卸、吊运、布置及现场作业等工作,转运区承载 不小于260T/m2,气囊通道承载力不小于30 T/m2。
5) 甲方在开工日期确定后,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协调施工人员及时准备相 应的气囊和设备器材进厂。
6)乙方负责提供沉箱出运施工方案及气囊通道的工艺方案,甲方根据工艺方案要求拟定施工方案, 满足沉箱下水要求。
7)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提供气囊、充气装置、牵引绞车、滑轮(组)、 钢丝绳、牵引及配套设备、并派专职气囊操作人员。
8)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气囊出运方案的设计并适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交底,及时协助甲方进行工 程的技术准备工作。
9)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出运、顶升通知后6日内赶到现场,并做好方案的设计与确定及一切准备工作, 在具备条件(施工进度、潮位、气象等)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日期的3日内完成出运作业。
其他工作内容:
1)负责甲方移交的测量控制点的校核、测量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测量工作;
2)除甲方提供材料外,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机具、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
3)施工所需的证件办理,包括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证、航行通告、水上拖带大型设施许可等。
4) 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接口,接口以下的布置、安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费用(含用电、用水费用);
5) 自行解决施工人员食宿、交通等。
6)负责与工作范围内有关的施工资料的编制、归档工作;
7)施工中HSE 投入(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中“五、HSE 管理规定 ”);
详细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见附件六“技术规格书 ”。
附件二:合同价格与支付条件
一、合同价格
1.1 经双方澄清,达成一致: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
1.2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履行合同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补偿 (乙方工作范围内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需人工、设备/材料、燃料/油料、运输、装卸、水电管线 及水电费用、施工、建筑垃圾清运、提供的各种服务、专利、技术资料、税/费、检验(包括第三方)、 试验、利润、保险、动/复员、赶工费、季节性施工费、加班费、停滞费等一切与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格以人民币计付,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和其必要的延长期内是固定的,不因通货膨胀、 利/汇率、税/费变化而作任何调整。
1.3 合同价格组成如下:
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2个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
二、支付条件
2.1 预付款支付:无
2.2 工程进度款支付:
2.2.1 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税金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执行,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该 项目的税费缴纳工作。付款期的当月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次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工程施工进度报表、工 程进度款报审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地税发票及经甲方审核合格的相关文件20天内,按审核确认完 成工程价款的85%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实际付款中含当期工程进度款1.5%的安全投入专项资金。
2.2.2 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针对本工程的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每月申请 进度款应提交当期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2.2.3 每期进度款的15%作为预留款,其中:
(1)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
(2)5%作为竣工资料费;
(3)5%作为质量保修金
2.2.4 在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2.3 工程完工款
2.3.1 本工程施工完毕后,对合同内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变更根据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进行结 算,并签订补充协议。经甲方、监理、业主等单位验收合格并资料齐全后,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 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20天内, 甲方支付至本合同工程对应合同价款的95%作为工程的完工款。
(1)补开发票至工程结算价款的总额;
(2)经甲方签字确认变更费用文件、技术资料交付清单、完工资料(指全部竣工资料提交完毕并 符合甲方要求)、结算资料等。
2.3.2 乙方施工过程中若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结算水电费用。计算方法为:用 水费用=单价×实际使用量(水表读数);用电费用=单价×实际使用量(电表读数)。
2.3.2 合同变更价款的支付:对于合同存在变更的施工项目,变更条件按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执行, 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合同内及变更)施工完毕后,进行变更结算。由乙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以甲、 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变更费用进行结算。经甲方、监理、业主等单位验收合格并资料齐全后,在乙方向甲 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20天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变更价款的95%作为本合同变更工作 的完工款。
2.4 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
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6个月后退还,时间自乙方工程交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45 天内, 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质量保修金。 2.4.1 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款5%质量保修金的收据;
2.4.2 完工报告等(复印件)。
2.5 安全风险抵押金支付
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当完成本工程合同项下所有工作后,经甲方审核确认 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支付安全风险抵押金。
2.6 竣工资料费支付
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竣工资料抵押金,当完成本工程合同项下所有竣工资料后,经甲方审核 确认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支付竣工资料费。
附件三:保廉协议书
保廉协议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能源发展、管道工程公司、航建公司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 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廉政惩防体系,坚持从源头预防,构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避工程建设中的各 类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签订保廉协议书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甲方签约及执行合 同人员在认真履行经济合同的同时,要认真执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乙方要对 甲方执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协助、支持和监督。
二、甲、乙双方合作的一切业务实行契约形式,经济往来符合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及财务、税务有 关规定。
三、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进行索贿、行贿活动(包括礼金、有价证券和 贵重物品以及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 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 工程的优先权。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 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或合同总额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 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或抵扣合同款。
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管道工程公司外来施工队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乙方若出现规定中第二 十三条所列现象,将吊销安全作业许可证、予以清退。
七、本廉政协议作为《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 水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附件四: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为加强对工程的健康安全环保(以下简称HSE)管理,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HSE责任和管理界面,保护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 发生,同时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HSE 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号)的要求,结合《中国海油承包商文明安全行为指南》,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HSE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为《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合同》 的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二、工程地点与范围:
福建省漳州龙海市港尾镇岛美村昱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预制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隆教乡流会村兴古湾 (现场施工地点)
三、工程主要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一 。
四、工程工期:2015年08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完工。
第二条 承诺
一、甲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 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HSE 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对工程HSE管理负主体责任。
二、乙方承诺: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
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HSE 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等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
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对工程施工现场的HSE 管理负责。
第三条 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总工程款中,包含安全生产投入费用1.5%,由甲方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 落实到位。
二、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 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HSE 条件。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HSE 管理界面和责任
一、甲方的HSE 管理界面和责任
1、负责合同中本方工作范围内的HSE 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的HSE管理负主体责任。
2、负责向乙方传达本企业的HSE理念、方针和目标, 以及HSE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并监督乙方实施。 3、根据乙方承担的工作范围,负责向乙方明确地理环境和地下埋设物等相关资料和必要标识。
4、编制工程项目HSE 管理方案,指导和审核乙方编制承包工程的HSE 管理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等, 并监督实施。
5、审查乙方人员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查验乙方自带设备机具(包 括保险、特种设备有效检验报告等),不满足安全要求的禁止进场使用。
6、负责对乙方人员的入场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乙方的HSE 管理,协调乙方与其他同作业 区域承包商之间的HSE管理。
7、建立工程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对突发事件统一协调处理。
二、乙方的HSE管理界和面责任
1、乙方对合同中本方工作范围内的HSE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服从甲方HSE 管理,承担所属施工队伍的HSE管理责任。
3、向甲方申报办理《进场作业安全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进场作业。
4、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接受甲方组织的进场及作业过程 中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进场作业前及合同履行过程中, 向甲方提供项目人员资质证书、自带的设备机具及相关符合性 资料,确保进场人员和设备机具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6、为所有人员配备符合安全要求和统一(本单位统一颜色和款式)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正确 佩戴。
7、服从和配合甲方统一的应急协调管理。自行负责承包项目工作内容、作业区域、作业时间等以 外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条 安全设施和安全施工条件
一、甲方应具备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施工条件
1、甲方应当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 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 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 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 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 因素, 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安全技术交底。
4、甲方提供乙方的图纸资料清单,技术交底等记录资料应明确、完整。
二、乙方应具备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施工条件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应包括“HSE 管理方案 ”)报甲方审批,并监督 和督促所属人员执行落实。HSE管理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2)项目作业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评估表、主要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3)施工各阶段HSE活动计划(包括危险作业安全分析、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现场应 急处置方案和应急演练计划等)。
2、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 程作业范围内使用的设备设施。
3、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
(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特种设备机具定期检验有效期等情况。
4、乙方应与项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
5、乙方作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比例不低于30—50:1,员工人数不足30人的至少保证有一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和能力须经甲方审核认可。
6、乙方应对项目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向甲方提交健康证明(涉及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提交相应的 职业健康体检证明)。严禁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危险作业的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
7、乙方应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高风险作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并 经甲方现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确认批准后方可开始实施。
8、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防污染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资源如: 垃圾桶、接油盘、吸油棉等。
9、乙方应设置符合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环境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 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按照作业当地标准落实作业人员防暑降温措施。
第六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甲、乙双方约定,根据项目作业风险等级,将本合同总额中的部分款额(高风险5%,经判定, 该项目风险等级为高级)设定为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 ”,由甲方在首付款中扣留。
二、整个工程中无伤亡事故,并满足甲方安全检查、HSE 绩效考核要求,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结 算时全额返还。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款部分由甲方支配,可用于乙方作业绩效的“安全奖励基金 ”。
第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
一、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二、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
三、乙方应接受甲方的HSE入场教育培训,未经过甲方HSE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 施工现场。
四、甲方应组织对乙方项目骨干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乙方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要交底到每个作 业人员。
五、根据工程承包情况,由甲方代表或由乙方现场负责人组织召开班前会,对每一个施工作业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提示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文明安全行为
一、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以书面、教育培训等方式传达《中国海油承包商文明安全行为指南(海油总 安2014年1号), 以下简称“指南 ”》中的理念与基本要求、文明行为准则、安全行为准则。
二、甲方应指导、检查和督促乙方参与“五想五不干 ”行为安全观察、隐患排查和治理,执行高风 险作业许可。
三、乙方应认同中国海油的HSE 管理理念和安全文化,积极培养员工的文明安全行为,承诺并逐步 做到: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尊重每一名员工,无论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高低;
3、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餐和饮用水;
5、为外地员工提供安全的集体住所;
6、给予员工充足的休息时间和适当的假期;
7、关照员工的家庭,为员工家庭团聚创造便利条件;
8、指导员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工余活动。
四、甲方应指导乙方逐步理解《指南》“文明行为准则 ”提出的个人卫生、用餐、集体宿舍、培训 会议、公共场所和道路交通等基本要求。并在教育培训、引导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 ”的原则,督 促、检查乙方逐步落实相关基本要求,培养员工良好的文明习惯。
五、甲方应指导乙方逐步理解《指南》 “安全行为准则 ”提出的作业安全宣誓词、安全生产禁令、 “五项权利 ”解释、六个“怎么办 ”、动火作业“六禁止 ”、进入限制空间“八必须 ”、机动车驾驶“八 必须 ”、作业现场环保基本要求、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基本要求等。并在教育培训、引导的基础上, 按照“易做先行 ”的原则逐步执行落实相关基本要求。
第九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甲方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 析与报告。并把乙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隐患管理范围。
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 向甲方报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 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作业。
四、乙方应对甲方人员检查过程中指出和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接受甲方的整改指 导和验收意见。
第十条 事故及应急救援
一、应急准备与演练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 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3、甲方应将乙方的应急救援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范围,统一组织和指导应急演练,统一 组织应急救援。并监督检查乙方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二、事故报告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 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事故救援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 甲、乙双方均有积极抢险救护的义务。乙方应按照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 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 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2、项目工作内容、作业区域、作业时间等以外的事故应急救援, 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结案后, 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2、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
3、因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 事故,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或扣除相应数额的合同款。
4、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工程款 或给予补偿。
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发生事故及损失, 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损失。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与考核
一、甲方应当加强工程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甲、乙双方有 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二、甲方根据本单位《HSE 管理办法》、《HSE 管理奖罚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乙 方进行HSE管理绩效月度考核、定期评价和奖惩。
三、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 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在进场作业前,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作业人员、设备机具的现场查验。在满足甲方要求之前, 甲方将拒绝乙方进场作业,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影响进度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
六、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 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同 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七、乙方及所属施工队伍均应承诺,作业人员有权停止或拒绝从事任何他们认为不安全的作业活动, 并不会因此种行为而受到任何处罚。
八、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
九、甲方对乙方的HSE 绩效考核包括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和事故考核:
1、从工程开工伊始, 甲方现场安全监督每月使用《作业现场表现评价考核表》等对乙方进行HSE管理的综合绩效考核,考核不及格(80 分为及格)的,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最高扣除三万元)。如 果下月考核及格,返还上月扣留款;如果下月继续不及格,则上月扣留款做扣除处理, 以此类推。
2、根据项目额大小,在本条款中明确各类事故的具体扣除数目。分类如下:
(1)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或有重大影响的环保事故,最高扣除总工程款的50%; (2)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或有较大影响的环保事故,最高扣除总工程款的20%; (3)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或一般经济损失,或一般影响的环保事故,最高扣除总工程款的5%; (4)所有绩效考核扣除总额不超过风险抵押金数目。
十、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HSE管理要求时,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管理、技术、 培训和物资支持,其费用在乙方合同款中等价全额扣除。
十一、乙方如果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HSE 管理要求,应承担采取相关挽救措施 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采取法律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权力机关处以的罚款,以及甲方因乙方失误、违 反规定或非法活动而被要求的赔偿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非 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 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
4、发生事故后, 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5、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
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
2、乙方不能保证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 3、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4、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7、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 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工程合同相同。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由甲、乙各持一份。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 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 水服务合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1.2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乙方工作或责任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项目的结构和外观质量。具体保修 的内容,双方再行约定。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 保修时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行。
2.2 质量保修期自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 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 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 由甲方组织保修后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1 对于涉及本工程结构内在安全及可能造成使用功能降低部位,乙方保修责任期应与上述部位的 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2 若出现结构内在安全隐患或事故,或者有碍甲方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在明确此问题责任方为 乙方后,即使已经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结束后取得质量保修金,乙方也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 日内赶 赴现场予以保修。
5.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在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该保修书生效,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 满。
附件六:技术规格书
技术规格书
一、总则
本合同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实施处理的维护工程。无论本技术规格书有 无明确规定,乙方都有责任使工程质量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负责提供施工所必须的技术、劳务、材料、 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物品,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等全权负责。
二、工作范围和技术质量标准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建设单位:中海油福建漳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工程地址:福建省漳州龙海市兴古湾
本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等。
工期:2015年08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
现场施工时涉及与其它施工单位工作面交叉,乙方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间断。
2.工作范围
2.3.1甲方工作范围:
1)协调预制场内临时用水用电接口(130m 以内);
2)负责提供本工程的图纸;
3) 甲方提供的设备:
品 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塔吊
台
1
吊运设备
吊车、铲车、钩机
倒运气囊及现场临时作业
三相电
200KW
配电箱
60KW
个
4
保证卷扬机用电
照明
备夜间作业
2.3.2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本工程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2个沉箱气囊出运、下水服务)。
1)技术咨询技术参数
沉箱主要技术参数:
A型沉箱:长:37.4m 宽 12.9m 高:12.7m 自重: 3671T数量: 1个
B型沉箱:长:37.4m 宽 14.9m 高:12.7m 自重: 3961T数量: 1个
2)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沉箱顶升,支墩
2.沉箱横移,支墩
3.沉箱纵移
4、气囊助浮
5.沉箱下水
3)乙方提供下列设备
品
名
规格
单 位
数量
备 注
气
囊
D1.0×L18
条
23
气 囊
D1.8×L15
条
15
助浮
气 泵
10M3
台
1
卷 扬 机
20T
台
2
卷 扬 机
10T
台
2
牵引设备
200T
套
2
枕木支墩
600×220×160
套
2
高压水泵
60M3/h
台
1
2.3.3甲、乙双方工作界面: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备注
甲
方
沉箱承台施工制作
甲
方
场地夯实平整
甲
方
出运转运通道、坡道的施工制作
甲
方
出运所需锚点、牵引点设计制作
乙方确定锚点布置,规格及形式
乙
方
清沙
乙
方
顶升、支墩
乙
方
横移支墩
乙
方
纵移助浮下水
甲方配合
甲
方
拆除助浮气囊并运回预制场
乙方配合
乙
方
完成出运清理现场,整理设备
甲方协助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水工程工艺方案设计所需的地质、水文、沉箱结构资料及重量,提供 的资料应真实有效;
2)甲方负责沉箱预制承台、转运区的夯实整平工作,地面承载应达到260T/M2以上,气囊通道地面 承载力不应小于30 T/M2(承载力不够会造成沉箱下陷)。
3) 甲方负责沉箱拖移牵引点、地锚设计与施工并保证其强度。
4)甲方负责对沉箱转运区、通道、坡道施工及地面、障碍物的清理,地表承载力须满足沉箱移运、 转运要求并提供吊运设备等配合乙方设备进、退场的装卸、吊运、布置及现场作业等工作,转运区承载 不小于260T/m2,气囊通道承载力不小于30 T/m2。
5) 甲方在开工日期确定后,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协调施工人员及时准备相 应的气囊和设备器材进厂。
6)乙方负责提供沉箱出运施工方案及气囊通道的工艺方案,甲方根据工艺方案要求拟定施工方案, 满足沉箱下水要求。
7)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提供气囊、充气装置、牵引绞车、滑轮(组)、 钢丝绳、牵引及配套设备、并派专职气囊操作人员。
8)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气囊出运方案的设计并适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交底,及时协助甲方进行工 程的技术准备工作。
9)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出运、顶升通知后6日内赶到现场,并做好方案的设计与确定及一切准备工作, 在具备条件(施工进度、潮位、气象等)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日期的3日内完成出运作业。
2.3.4其他工作内容:
1)负责甲方移交的测量控制点的校核、测量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测量工作;
2)除甲方提供材料外,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机具、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
3)施工所需的证件办理,包括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证、航行通告、水上拖带大型设施许可等。
4) 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接口,接口以下的布置、安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费用(含用电、用水费用);
5) 自行解决施工人员食宿、交通等。
6)负责与工作范围内有关的施工资料的编制、归档工作;
7)施工中HSE 投入(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中“五、HSE 管理规定 ”);
3.工程质量要求
1)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等相关规范(或)合同要求 达到合格标准;
2) 工程实体验收,检验批一次合格通过率达到95%以上,分项工程验收一次合格通过率达到100%, 主体工程验收一次合格通过率达到100%。
4.技术标准
1) 本工程严格按照(但不限于) 以下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167-2-2009);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检测技术规程》(JTJ270-98);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JTS131-2012);
《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258-200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2)工程施工中的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所应遵循的技术规范;
3)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技术法规和规范;
4)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颁布,乙方应遵照执行;
5)必要时,技术标准的替代可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办理。
5.技术要求
5.1 基床施工
1)基床抛石
基床抛石采用方驳上配备反铲挖掘机进行施工,石料为10~100kg 微风化块石,抛填石料的饱水强 度不低于50MPa,不成片状,无风化和裂纹,无明显气孔。基床抛石应根据水深、水流和波浪等自然条 件对块石产生漂流(方向、距离)的影响,利用GPS辅助定位,全站仪校核,确定抛石船的驻位,抛石顶 面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标高,基床顶宽不小于设计宽度。
抛石前应对基槽断面、标高及回淤沉积物进行检查。基槽内含水率小于150%或重度大于12.6kN/m3 且厚度大于0.3m 的回淤沉积物应予清除。
基床抛石验收允许偏差应满足下表要求:
水下基床抛石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单元和数量
单元
测点
检验方法
1
顶面标高
+0
-500
每一断(5~10m), 且不少于 3 个断面
1~2m
一个
测点
回声探测
仪或测深
水砣检查
2)基床夯实
基床夯实范围按构件底尺寸各边加宽3.0m。
夯实前,应对抛石面层作适当整平,其局部高差不大于300mm;
夯锤底面的压强可采用40kPa~60kPa,落距为2~3.5m,每夯的冲击能量不小于120kJ/m2 (不计阻
力、浮力);
基床夯实采用纵横向相邻接压半夯,并分两遍夯实(初夯、复夯一遍)或多遍夯实的办法,以防止基 床局部隆起和漏夯;
当夯实后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3 构件底面积或连续面积大于30m2,且厚度普遍大于0.5m 时,应 做补夯处理。
基床夯实采用纵、横向相邻接压半夯,夯击遍数由试夯确定。夯实次数不少于两遍,分初、复夯各 一遍,一遍四夯次,两遍共八夯次, 以防止基床局部隆起或漏夯。
基床夯实验收复打一夯次的平均沉降量不应大于30mm。
3) 基床整平
基床顶面粗平后在肩部需进行细平,沉箱、取水构件基础下应进行极细平。对基床进行细平、极细 平时,对于块石间不平整部分,用二片石填充,对二片石间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其碎石层厚度不应 大于50mm。基床极细平时,整平用料为10mm~30mm碎石,高程允许偏差为±30mm,整平范围为沉箱、取 水构件底边每边宽出0.5m。基床外坡应进行理坡,以防止海流冲刷。基床可分段整平,每段基床整平后 应及时安装预制件。
水下基床整平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数量
单元
测点
检验方法
1
顶面标高
细平
极细
平
每 2m 一 个断面
2~3
经纬仪或 GPS 定位,用 水准仪、水深测杆测
量钢轨内侧 1m 和中线处。基床顶宽小于 6m 时, 可只测钢轨内侧 1m 处
±50
±30
2
整平边线
+500
2
经纬仪或 GPS 定位,用 水准仪、水深测杆测量
0
5.2 取水构件周围石料回填及护面工程
1)石料的规格和质量
所有规格石料的饱水强度不低于50MPa,无严重风化和裂纹,岩石的风化系数大于0.8,软化系数应 大于0.75,符合设计的要求和规范规定。
2)抛石
水上抛填块石应根据水深、水流和波浪等自然条件对产生的漂流的影响,确定抛石船的驻位。
每段块石抛填完成后,应及时理坡并覆盖垫层块石及块体护面层。
3)垫层块石、块石棱体和护底块石厚度要求
垫层块石、块石棱体和护底块石的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
4)抛(回)填块石断面轮廓线
抛(回)填块石断面轮廓线不得小于设计断面, 内、外坡坡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抛(回)填块石、理坡标高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
抛(回)填块石、理坡标高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单元和数量
单元
侧点
检验方法
1
抛(回)填块石
10~100
±400
每一断(5~10m),
1~2m
回声探测
(块石重量 kg)
800~1000
±900
且不少于 3 个断面
一个
测点
仪或测深 水砣检查
2
理坡/安放
(块石重量 kg)
10~100
±200
800~1000
±700
5.3 滑道改造及恢复
对滑道改造开挖的土石方应进行外运堆存处理,堆存场地位于开挖区旁(20m 以内),待后续恢复 施工时倒运至挡浪墙后方和前沿进行回填。
新建滑道的坡道结构形式要求和坡度与原坡道一致,新建挡浪墙的材料(C20 素混凝土)、墙壁厚 度、高度要求与原挡浪墙一致。
5.4 预制构件安装
1)沉箱场内采用气囊拉移下水(起重船+气囊助浮)后,使用拖轮(功率要求不小于4000hp)托运 至安装现场(距离15km 以内),起重船(起重能力不小于800t)助浮定位安装。
2)取水管采用起重船(起重船视乙方需要自行考虑)在项目现场直接定位吊装,安装缝及轴线偏 差需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3)安装前潜水员应进行基床检查,检查基床上面有无残留物或大块石,基床范围是否满足设计要 求及规范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构件安装。
4)沉箱安装完毕后,在沉箱四角顶面布设沉降位移观测点,测量初始值, 以后按规范规定时间进 行沉降位移观测(安装后每天观测一次,连续观测一周,一周后每周复测一次,期间沉箱外侧石料回填 前后均需测量)。
5)沉箱安装施工过程测量控制
沉箱安装时,缝宽按照规范允许的负误差控制,测量人员要随时测量剩余空隙的距离,做好预控工 作。
6)沉箱安装完,经过 1~2 个低潮后对沉箱进行复核。
7)其他
根据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为配合沉箱、取水构件安装所用的吊装架(若需要)等设计方案由乙方 自行考虑,但相应设计方案应在正式施工前上报甲方,一旦确定相应方案,过程中需严格执行。
5.5 临时用电、用水
在构件预制场地甲方提供临时用电、用水接驳口,乙方自行解决用电电缆线路、用水线路敷设施工, 要求埋深不小于0.5m,顶部覆盖细砂回填密实;
在基床施工、构件安装现场,无用电、用水接驳口,因此施工时乙方自行解决临时用水、用电,建议采用发电机+配电箱形式,但临时用电方案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实施。
6.工程计量
本合同应计量的所有工程分项,均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计量。
1)核定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技术标准。
2)乙方应提供符合精度要求的计量设备和条件。一切工程的计量,经甲方审核,报甲方代表审核确 认。
3)经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计量结果是工程款支付额的计算依据。凡因乙方原因超过了图纸所示或未 经甲方代表同意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的计量部分,均不予支付。
三、工程管理要求
1.产品策划文件
1) 乙方在合同或协议签订2周内,必须依照国家、地方和我公司的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 划等产品策划文件或其他必要的文件,获得必要的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 涉及特殊过程和关键技术要求的施工,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亦应获得必要的 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工程报告
2.1 乙方在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甲方提交开工申请,甲方审核完毕后并经监理 工程师同意,才能开工。
2.2 工程进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质量方面的偏差,乙方应第一时间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汇报, 未经甲方同意的技术、质量偏差,均以不合格项或违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置。
2.3 乙方应遵循甲方的工程项目日报、周报、月报制度,按时提交周期质量、进度等报表材料,报 表材料需如实填写,乙方应对其报表真实性负责。
3.施工测量
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并将相应合格文件报至甲方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将仪器投入 施工。甲方只提供主要的控制点,其余由乙方自行布控,经甲方校核,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4.试验
乙方负责对施工所涉及所有项目(甲方材料、负责检测的项目除外)的检验与试验工作,出具的试 验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的格式。
5.施工设备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设备等,其类型和数量,必须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并保证状态良好, 均需满足甲方施工现场HSE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应包括设备投入计划,注明设备的功率等参数。
6.工程材料采购
对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均应附有厂商的材质检验合格证书或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试验室的试验报 告。
四、 临时工程
1. 临时工程的范围
临时工程包括为完成本合同乙方所需要的所有临时设施和工程,如现场临时办公室、机械设备临时 停放区、临时施工道路、以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其它临时性设施。
2. 乙方需要建设的临时设施
1) 自行解决食宿,场地内不允许设置食堂和宿舍;
2) 临时工程:
a.现场临时办公室
要求采用集装箱式办公室,不得随意搭设草棚及其它影响甲方形象的概念性建筑。
b.机械设备临时停放区
要求机械设备停放区为硬质土地,机械设备停放时要整齐划一,现场不得随意乱停,停放位置应服 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c.临时库房
乙方需结合施工安排在场地内设置临时库房,用于施工物资的存放,临时库房处地面要求不得积水, 堆放管材位置底部需垫放方木等隔潮物体。
以上临时工程需编制并提交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图及方案。
五、HSE管理规定
1.按照甲方要求为施工人员统一工作服、工作鞋和安全帽,并为从事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操作施工 人员等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焊工手套、面罩、防护眼镜、耳塞等。
2.乙方应做好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完善值班和保卫制度。
3.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急救箱、担架等。
4.按VI识别系统套用,现场统一布置要求,在危险部位做安全警示牌或安全标志。
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挂牌明确责任人,定期对消 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6.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如:搭设乘凉棚、准备防暑降温药品及合理安排饮食等。
7.在入场前一周应安排工人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材料报HSE部备案,确保从事现场 作业人员工作禁忌类疾病。
8.入场前15天内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且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不低于20万元/人。
9.施工人员进场后经项目部教育培训合格后三天内提交用工协议,并报HSE部备案。
六、管理规定
1.乙方必须建立现场项目经理部,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工程项 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乙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要求,配备适宜的、充足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分工必须明确。
3.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在岗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如确需更换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 同意方可更换。
4.乙方必须按甲方管理要求,提交相关的质量策划文件,其格式与要求必须满足我公司相关文件的 规定要求,经我方审核,提交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5.主要大型施工设备的进场,必须通过甲方质量、安全人员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投入使用。完 工退场时,必须经过甲方管理人员的书面同意。
6.主要专业工种(如但不限于: 电工、起重含司索指挥、电焊工等)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7.乙方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如但不限于: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质量管理处罚规定、质量检 查制度、质量例会制度等),并且切实贯彻落实, 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
8.乙方现场使用的各类计量、测量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七、处罚规定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对于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具体 办法如下:
1.对乙方违反施工程序、操作规程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告批评、罚款(100-1000 元), 责令主责人员退场等处罚。
2.乙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产品,除责令不合格原材料退场外,项目部可对其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 (1000-5000元)。
3.对乙方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参考或依据“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进行处置。
4.对于每月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乙方考核未达标,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处以1000元的经济罚款。5、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工期要求按时完成施工,则甲方有权做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按照 每延误1天罚款10000元计算。
八、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 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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